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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公运中心关于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 2021-10-09 11:39 浏览次数: 字体:

经核查,下列车辆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所必须具备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相关车辆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以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决定撤销下列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相关《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催告仍未整改的,相关车辆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车辆9月份.xls

舟山市新城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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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公运中心关于注销《道路运输证》的公告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1-10-09 11:39:57

经核查,下列车辆已违反《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和《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关于“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所必须具备的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规定,相关车辆已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要求,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条:“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以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管理,对不符合本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规定,决定撤销下列车辆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注销相关《道路运输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催告仍未整改的,相关车辆所属单位应将其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构归档,逾期不交回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车辆9月份.xls

舟山市新城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

2021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