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舟山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和《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浙交〔2019〕18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2日
二、 意见反馈途径
通信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行政中心3号楼413室
联系人:吕秉轩;联系电话:0580-2620502
传真:0580-2620502;电子邮箱:943494117@qq.com
特此公告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0月23日
关于“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序号 | 业务类型 | 权力编码 | 事项名称 | 违法行为代码 | 违法行为名称 | 实施机关 | 业务类别 | 违反法律条款 | 处罚法律条款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形 | 处罚对象 | 处罚种类 | 裁量基准 | 备注 |
1 | 其他 | 330218A60000 | 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处罚 | / | 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 |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 其他违法行为 |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五款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运输、处置各环节之间的交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联单、转运及处置科技创新促进联单;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另行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船舶污染物接收联单由接收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作业双方单位名称、作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地点以及船舶污染物种类、数量等内容并经被接收船舶确认。 船舶污染物转运及处置联单由接收单位按照联单格式填写转运相关信息,并经污染物运输单位确认。转运的污染物应当标明来源,填写污染物接收时签发的接收联单编号。处置单位在收到接收单位转运的污染物时,应当核实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按照联单格式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 联单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并运行接收、转运及处置联单的,对接收单位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水路和道路运输单位分别由港口行政主管部门、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处置单位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已运行处置联单但未如实填写的 | 道路 运输 单位 | 罚款 | 处二万元罚款 | 责令改正 |
较重 | 未运行处置联单,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 道路 运输 单位 | 罚款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 ||||||||||
严重 |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 道路 运输 单位 | 罚款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及以下罚款 | 责令改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