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现对以下过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请各相关业务经营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到舟山市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定海区千岛街道翁山路555号)交通运输窗口办理延续申请。公告期满,仍未申请延续的,将予注销。咨询电话:0580-2051671。
附件:注销公告名单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