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交通运输局催告书送达公告
案号:舟运政罚〔2022〕0239
陆瑞兵:
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交〔2023〕118号),本机关于2023年2月27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舟运政罚〔2022〕 0239),要求你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尽快缴纳罚款,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作如下催告:
1.请你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缴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缴款单号:3300000047333000000030852385),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催告书》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