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经营秩序,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现对以下过期企业(个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请各相关业务经营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到舟山市普陀区行政服务中心(全民健身中心)(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1055号全民健身中心)二楼G09号窗口办理延续申请手续。公告期满,仍未申请延续的,将予注销。咨询电话:0580-3021282。
货运业户过期清单-8月.xlsx货运车辆过期清单-8月.xlsx
舟山市普陀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