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通知(交办运〔2021〕4号)、《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23年第3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交办运〔2023〕26号)等有关规定,经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讨论研究,委托舟山市汽车综合性能检测中心等6家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资质认定证书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及客车类型等级审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委托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受委托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要求
1.严格按照《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新购车辆及营运客运车辆等级评定开展年度查验,并与车辆年度检验检测结合开展,按填表说明如实填写核查记录表,并对结果负责。
2.依照《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系统》,不得擅自扩大和减少核查范围。对于已经取得营运手续的在用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因所有权转移、转籍、经营期延续等需要办理营运手续变更,且办理时间未超过90日的,不再进行达标核查。
3.核查结果真实有效。道路运输车辆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一致的,核查结论为符合;核查结果与《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表》中对应信息不一致的,核查结论为不符合,并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项目内容。
4.营运客车类型的等级评定,检测机构要重点查验客车应急锤、应急窗、乘客门应急控制装置、座位数和汽车安全带等存在改变风险的配置参数,在查验完毕后,按照查验结果填写《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记录表》,出具相应加盖公章的一式三份,交由行业管理部门、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检测机构各留存一份,《客车类型等级审验记录表》行业管理部门联平时由检测机构保存备查,次年1月底前集中交行业管理部门。如发现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立即将该表交由行业管理部门。检测机构应当对所出具记录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按照GB38900标准和《道路运输车辆检验检测信息系统联网技术要求》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将道路运输车辆的检验检测数据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上传至道路运输综合性能检测联网系统。
6.自觉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信息报表,适时将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信息接入浙江省道路运政系统。
三、委托时限
委托时间为2年,即2024年7月15日至2026年7月14日。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机动车服务科0580-2285181)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