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持证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四)持证人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因身体健康等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从业资格证被注销的,应当及时收回;无法收回的,由发证机关公告作废。
现将已注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详见附表)予以公告,原已核发的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均公告作废。
附表:已注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三期)已注销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第三期)(1).xls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