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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 2024-09-24 16:39 浏览次数: 字体:

王东东:

你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因你的此次违法行为属于2023年度浙江省范围内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减轻。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交〔2023〕118号),拟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运政罚〔2024〕0848),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3号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 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舟运政罚【2024】0848事先告知书.pdf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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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信息来源:市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24-09-24 16:39:37

王东东:

你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因你的此次违法行为属于2023年度浙江省范围内初次被查处,违法程度减轻。现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交〔2023〕118号),拟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元整。

因通过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舟山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舟运政罚〔2024〕0848),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3号楼)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 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附件:舟运政罚【2024】0848事先告知书.pdf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