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注销其从业资格证件:(一)持证人死亡的;(二)持证人申请注销的;(三)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年龄超过60周岁的;(四)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或者被吊销的;(五)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凡被注销的从业资格证件,应当由发证机关予以收回,公告作废并登记归档;无法收回的,从业资格证件自行作废。”
现将已注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详见附表)予以公告,原已核发的纸质证件和电子证件均公告作废。
附表:已注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一期)已注销的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第一期).xlsx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