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东:
你未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交〔2023〕118号),本机关于2024年11月4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舟运政罚〔2024〕0848),要求你于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而你至今未履行该义务。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特作 如下催告:
1.请你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 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催告书附件:舟运政罚〔2024〕0848行政处罚决定书(2).pdf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