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机关拟对何海明等人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予以撤销,现将《事先告知书》公告送达如下:
一、拟撤销事项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内容
1.何海明:
经公安机关审查,因你在2023年期间有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情形(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依法撤销你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2.夏跃军:
经公安机关审查,因你在1990年、2023年期间有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情形(强奸罪、抢劫罪、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依法撤销你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3. 周武寅:
经公安机关审查,因你在2020年期间有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情形(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依法撤销你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4. 苑高新:
经公安机关审查,因你在2023年期间有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情形(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依法撤销你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5. 林莎莎:
经公安机关审查,因你在2021年期间有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的情形(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15号)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机关拟依法撤销你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三、有关权利
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 二 款的规定,你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3 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决定。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海天大道681号行政中心3号楼
邮编:316000
联系人:孟维杰 联系电话:0580-2620967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1日
附: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三十九条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不具备安全运营条件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从业资格证,并公告作废:(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有吸毒记录,有饮酒后驾驶记录,有暴力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记录。
3.《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法律、法规对提出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在期限届满前有无提出陈述、申辩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