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道路运输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期限届满未提出延续申请,经公告后仍不提出延续申请的,由原许可机关注销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现对以下过期营运车辆道路运输证进行注销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公告期间,请各相关业务经营者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到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行政服务中心(舟山市朱家尖街道庆丰路180号)交通运输窗口办理延续申请。公告期满,仍未申请延续的,将予注销。咨询电话:0580-6870925。
附件:注销公告名单注销公告名单.docx
舟山市交通运输局(普陀山)
2025年3月31日